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鄂教财【201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部门对学校待报废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清理:所在部门将待报废资产统计成册、撰写文字报告,注明报废原因、报废数量、报废资产原值等,由资产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2、 核实: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待报废资产金额、数量等信息。
3、 鉴定:根据待报废资产原值金额,依据相关的文件规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待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将鉴定后的资产就地独立封存,所在部门必须在待报废资产处置前妥善保管,不得添加和减少资产数量。
4、 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通过,形成会议纪要。
5、 公示:将待报废资产信息通过校园网向社会进行公示。
6、 审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及技术鉴定报告等支撑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7、 处置: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将报废资产挂网招标处置。
8、 专户:待报废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交财务部门,统一纳入财政专户。
资产管理处
2016-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