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次数:797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作用,规范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工作,本着增收节支的精神,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订以下处置办法。

第二章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一条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范围

(一) 因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的改变或更新(更新标准:机电类20年、电子类15年、计算机类5年),不再使用的;

(二) 虽性能尚好,但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再使用的;

(三) 长期闲置,多余积压的。

第二条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调剂审批程序

(一)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调剂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贵重设备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 多余、闲置固定资产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单位与单位之间调剂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后调入单位方可提走使用。

(三) 校内调剂后剩余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汇总造册,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校外调剂或会同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进行有偿调拨或拍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四)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教科用品,经学校批准移作它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要事先报原免税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

第三条 调剂物资处理办法

(一) 校内教学与行政之间,原则上实行无偿调拨。

(二) 非经营性单位与经营性单位之间实行有偿调拨,其价值协商确定。

(三) 调给校外如实习点、协作单位或贫困地区的固定资产,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实行计价无偿或优惠价调拨。

第三章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四条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范围:

(一) 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且无修理价值的。

(二) 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

(三) 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 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

(五) 修复费用过高达到原价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

第五条 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凡处置车辆、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学校核实,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凡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学校核实,由省教育厅审查,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资产报损、报废审批程序

(一) 各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应从严把关,对于能维修使用的,尽量维修后继续使用。固定资产需要报损、报废的,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 原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下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科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鉴定,备案后办理报损报废手续,最后报财务处核减学校固定资产。

(三) 原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批量报废在10万元以内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批量报废在10万元以内的教科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写明报废报损原因,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会同使用或保管单位、校物资设备鉴定小组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意见,确认报废的物资设备,备案后办理报废手续,最后报财务处核减学校固定资产。

(四) 原购置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报废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组织校物资设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使用单位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最后报财务处核减学校固定资产。

(五) 原购置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报废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组成校物资设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提出报废核准意见。同意报废则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使用单位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最后报财务处核减学校固定资产。

(六)由于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提出报损报废的,在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七) 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前,应经院长办公会或分管校领导批准,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建筑物固定资产管理及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下账手续。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拆除房屋后,要建立房屋拆除的书面记录。

(八)经批准并办理完毕报损、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牵头处理,办理完报废手续的物件由原使用单位继续保管,直至学校统一处置完毕,未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报损报废物资处理办法

(一) 经批准并办理完毕报损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台账处理,财务处进行账目核销。

(二)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可能拆下利用;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调拨(有偿或无偿)或按废品出售。

(三) 仪器设备、家具、房屋等报废处置过程中残值处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询价、比价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共同竞价拍卖。

第四章 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管理

第八条 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系)及所有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改制后的单位由其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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