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次数: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中心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标中心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按招标金额以次计算: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每人次100元发放;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按每人次200元发放。

第八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 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六)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中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招标中心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由招标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专家库评标专家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 有负责管理的机构和日常维护人员;

() 有专家基本信息档案;

()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进入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评标专家。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须填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评标专家申请表》,并附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统一颁发《湖北第二师范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成为专家库中正式专家。

第十三条 招标中心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由学校招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使用部门代表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属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 招投标重要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 招标人在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已完成评标活动的,整个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专家抽取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工作人员进行电话通知时,应按照随机抽取的顺序,使用规范性语言进行通知,通知过程中不得透露任何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在纪检监察处的监督下,由招标中心从学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在评标当日方可公布评委名单并按名单逐一核对。

第十九条 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四)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向全校公布;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按规定明知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三)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拒绝参加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被取消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学校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取消评委的资格,并向全校公布;其违法违纪行为,由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第二学院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评标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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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1.  表上所列每一项都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空缺。

                 2.  工作单位填写必须是全称,以单位公章名称为准。

     3.  每位申报人可选3个评标专业,一个主专业,二个辅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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