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次数:8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家具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教学、办公和宿舍用的桌、椅、床、柜、沙发、茶机、讲台、地台、黑板、台架等常用家具。

第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总账、审批、采购、调配、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四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家具必须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购买(若单位自筹经费购置家具应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配置标准:校级按需要配置;正、副处级桌长不得超过180cm,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桌长不得超过160cm

第三章 家具管理

第五条 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校家具实行二级管理,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或单价在500元以下,批量购入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的家具,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家具由各院(系)、处级单位负责建账,按照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家具均需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各级财务不予报销。

第六条 家具调入、调出时,资产管理员应凭调拨单及时调整家具账,保持账物相符。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账,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上账。

第七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凭审批后的报废申请单下账,单价5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凭报废单调账。

第八条 单位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家具的申购、验收、建账、使用管理、保管及报废申请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教室课桌椅由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家具由后勤产业集团负责申购、验收、建账、使用管理、保管及报废申请等工作。(记账、保管)

第十条 公用家具由所属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如:会议室、阶梯教室、礼堂)。

第十一条 接收赠送的家具按以上办法管理,单价不详的按照现行市场价估价上账。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本单位的家具资产。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每年新添家具购置计划的申报,定期核实本单位家具资产的账物,清理破损家具并报修,办理报废家具的报废手续,完成每年家具资产的清查、报表等工作。更换资产管理人员时,必须办理家具及账务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查单位领导和原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若有人员调出,调出人员应将其在原单位配置的办公家具移交给原单位资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未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学校家具一律不得外借、外租。

第十五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损坏、被盗的,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家具报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执行。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才能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八条 回收的报废家具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处理,残值收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家具维修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实验室台架、图书馆书架、教室课桌椅等家具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食堂、招待所、礼堂、游泳馆等配置的家具由后勤产业集团负责维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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