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7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压实党组织书记抓党建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学校稳步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省委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述评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全体党员。

第二章  二级党组织“述评考”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述评考”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2.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教育管理情况

3.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发展、建设、教育、管理情况

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5.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7.统战和民族宗教工作情况

8.工会与共青团工作情况

9.综合治理与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10.条件保障(含作风建设)情况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述评考”程序。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底述职评议相结合,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述评考”的具体实施。

1.日常考核。每季度,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会、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对照学校制定的《党建工作要点》,结合阶段化党建工作项目化具体要求,每季度对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次一项扣1分,满分为100分。日常考核得分为各季度的平均分。

2.述职评议。采用党委常委会(扩大)的形式进行。在听取机关党委、党总支书记述职、分管校领导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测评,测评分“好”(100分)、较好(85分)、一般(7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其中评议打分所占权重分别为,校领导50%,党群部门30%,互评20%

3.综合评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信息对比、类别比较、综合分析,审定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党建工作进行量化统分和考核等级评定。

综合评定实行百分制,日常考核及述职评议考核各占50%权重。即考核对象综合评定得分=日常考核得分*50%+述职测评得分*50% +加分项目。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等级评定。考核小组根据综合得分,按照分值高低排序,报校党委审定。其中“好”等级不超过考核对象的30%,且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较好”等级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综合评定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1.在考核期内,基层党组织或党员,获得各级党建工作荣誉称号的;党建相关经验做法被主流媒体公开报道,并在全国、全省、全校推广的;培养和选树了各级师德标兵、优秀辅导员、优秀学生党员等先进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级奖励5分、省级奖励3分,厅级奖励2分的标准加分。年度内获得学校党委颁发的先进党组织等集体荣誉称号的,每一个加1分。积极参与学校各种党建项目申报、代表学校二级党组织迎接上级主管部门党建检查并圆满完成、派遣各种人员挂职锻炼服务的,每人次加1分。加分最多加至10分止,因同一事项被不同部门表彰的,只统计最高项得分。

2.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对象不得评定为“好”等次:1)被考核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因管理责任缺失,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教职工因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或社会公德等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此项适用于各党总支及机关党委所属支部)

第三章  党支部“述评考”

第六条  党支部述评考”内容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情况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情况

3.定期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

4.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5.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6.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情况

7.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情况

第七条 党支部 “述评考”程序。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底述职评议相结合,各占50%比重。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委员会负责所属党支部“述评考”的具体实施。日常考核采用工作痕迹管理、阶段性工作检查、年终查阅台账等方式进行,一般根据党建项目的实施情况,完成不好的每人次扣1分。年底评议一般采用党总支委员会形式听取支部书记述职,也可以结合年底工作考评一并进行,具体方式由机关党委、各党总支自行决定,其中述职测评分值设置、参评人员分值权重设置和加分项目参照二级党组织述职考评。综合评定“好”的等级:学院及直属单位所属支部不超过考核对象的30%,机关党委所属支部“好”的等级不超过考核对象的50%

第四章 党员述职评议

第八条  党员述职评议一般同年底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实行“四评”:党员对照《党章》中党员义务及其他评议标准作出自我评价;党员之间互相评议,摆问题,提意见;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党组织根据民主评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评定意见。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九条  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和所在学院(单位)及个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责任追究、职级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年度党建考核结果为“较好”以上的党组织,其所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方有资格定为先进。同一班子任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1.机关党委、党总支。党建考核结果为“好”的,方有资格申报近一次“七一”党内表彰先进党总支。总支部委员方有资格申报近一次“七一”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对当年党建考核不合格的党组织,学校党委对党组织书记进行约谈,并取消其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2.党支部。党建考核结果为“好”的,方有资格申报近一次“七一”表彰先进党支部,支部委员方有资格申报近一次“七一”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对当年党建考核不合格的党支部,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取消其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3.党员。党员年度评议为“优秀”的,优先评定为年度工作考核优秀,并有资格申报近一次“七一”表彰优秀党员。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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