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7-27   浏览次数:2102

校内各单位:

新修订的《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5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20722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防止积压浪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层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负责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对学校低值易耗品进行平台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的申报、购置、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物品范围及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范围,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材料类:指一次性使用,即消耗不能复原的原材料物品,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办公耗材等所有符合定义的物品。

(二)低值品:指能独立使用,耐用时间一年以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单价在1000元以下,批量购置价值不超过10000元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艺体育用品等所有符合定义的物品。

(三)易耗品:指使用寿命较短、容易损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等所有符合定义的物品。

第三章 物品计划及购置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按需求提出购置申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购置申请。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限额标准执行。

纵向科研经费项目年度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年度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的,经学校同意后,在学校指定供应商购置;年度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低值易耗品年度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需签订采购合同(协议)。

第六条 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等危化品,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批准后购置。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使用、储存、处理应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物品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在库材料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定期盘点。对稀缺贵重低值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严禁任何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各单位管理情况要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核实情况进行通报。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保管。对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八条 纳入平台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的校内调拨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校外调拨须经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由调入、调出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调拨和账务处理手续后,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账务变更手续。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需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低值品报废单》,按照报废审批流程进行处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的报废,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易耗品损坏和丢失,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处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低值易耗品有价调拨费、报废处理费、赔偿费等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物品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批量购置价值不超过10000元的低值易耗品,需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平台录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低值易耗品入库单”,入库单须有资产管理员、使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下、批量购置价值不超过10000元的低值易耗品,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不纳入资产管理系统平台。各单位应建立低值易耗品的进、出库明细账,按照时间、品名、数量、单价、型号对物品进行分类登记入册,入库、出库及时进行增减记录,定期核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低值易耗物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鄂二师院行〔20129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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